[股东会]同达创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时间:2012年05月30日 21:05:49 中财网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在上海浦东商城路660
号乐凯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
董事长周立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到四名董事、两名独立董事,
实到三名董事,两名独立董事;董事夏树新因事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委托沈加沐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
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
司的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为周立武先生、沈加沐先生、王兆彤先生、牛勇先生;经公司控股
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马志辉先生、吴会平先生。


候选人的简历如下:

周立武,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1993年毕业
于天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周立武先生先后
在大学、国家机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实业投资公司从事教育、财政
预算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防空指挥学院
教师,国家财政部全国控办副处长,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海南代表
处副主任、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总经理。


沈加沐,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1987年毕业于江西财经
学院(现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审计师。沈加沐先生先后在
国务院部委、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实业投资公司从事业务审计、财务管
理、证券业务、托管清算等工作。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商报东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托管协同部副总经理等
职。现任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兆彤,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1993年毕业于中国民用
航空学院,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程师。王兆彤先生先后在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及实业投资公司从事技术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等工作。

曾任荷兰奥西办公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工程经理,世纪兴业投资有
限公司项目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宁波信达东方
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业务二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


牛勇,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1989年本科毕业于华东化
工学院(现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化学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03年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牛勇先生先后在酒
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及服装设计公司从事技术、投资、经营管理

等工作。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营业部经理,深圳市亿润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立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上海纳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销售总监等职。现任上海
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志辉,男,1958年4月出生。1980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学院财
政金融系财政专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马志辉先生先后在
国务院部委、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能源企业等从事政策研究、
信贷、信托、重组、经营管理等工作。曾任财政部农业财务司副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部总经理、信贷部总经理、信托部总
经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财务清偿部总经理、公司重组
工作组组长,中国煤化集团副总经理,草原兴发公司常务副总裁等职。

现任奇峰国际交易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会平,男,1972年11月出生。1997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吴会平先生先后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事
审计、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助理,中环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发展
部总经理兼湘潭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基建投资部助理总监等职。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结构
金融二部总经理。


上述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惩戒,现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杨进军、刘平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认


为: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提名、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
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议,董事会同意对经营班子进行调整和充实,聘任牛勇为公司总经
理、胡俊鹏为公司副总经理、薛玉宝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级)、
营部为公司副总经理、蔡鹏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彭毅为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级)。


新一届经营班子由总经理牛勇、副总经理胡俊鹏、董事会秘书薛
玉宝、副总经理营部、总经理助理蔡鹏、财务总监彭毅六人组成,任
期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杨进军、刘平同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认为:综合考虑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工作能力,均能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该议案的提名及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增经营班子成员简历如下:

蔡鹏,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2005年毕业于浙江工商大
学金融学院,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取得法律硕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蔡鹏先生2009年7月进入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业务一部工作;2010年3月进入上海同达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



彭毅,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2006年毕业于东华大学旭
日工商管理学院,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取得会计学硕士学位。2009年1月取得注册会
计师资格。彭毅先生2008年7月进入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工作;2010年3月进入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三、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
会议为期半天;

2、会议地点:上海浦东大道2601号上海双拥大厦11楼1号会
议室;

3、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5)、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8)审议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出席会议的对象:

(1)、凡2012年6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5、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与时间:

(1)、登记方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
和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
代表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
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传真以到达
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11年6月15日上午10:00~11:30,下午1:00~
4:00。


6、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不发放礼品。


7、登记地址及联系电话:

登记地址: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 真:021—52383317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
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股东帐号: 委托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现提名马志辉、吴会平为上海同
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
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同达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同
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5月30日

附件三: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马志辉)



本人马志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提名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同达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志辉

2012年5月30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吴会平)



本人吴会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提名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同达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
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
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会平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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